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09:09 财华社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创业板规则内部征求意见稿,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IPO后总股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 内部征求意见稿还对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设定了其他一些必要条件。 针对创业板的特性,内部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创新能力作出了要求,规定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等。 内部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创业板企业的盈利预测准确性要求,规定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此外,内部征求意见稿还对创业板企业的资产质量、负债结构、持续盈利能力、现金流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指定披露等情形进行了规定。 前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表示,创业板主要规则和制度设计已经基本完成。证监会将适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修改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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